江西: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来源: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吴跃强
(资料图)
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近日,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制定《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江西建设。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
为本省全民健身周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更加注重身体素质的提升,2022年全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人口总数的38.5%。
全民健身活动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集中开展全民健身宣传;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并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
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
校内锻炼时间
社区居委会应当结合实际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以家庭为单位参加的经常性、趣味性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活动计划,实行工间健身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并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必要保障。鼓励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体质监测等活动,按照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提供健身服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间;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全校性运动会,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
既有居住区利用闲置资源
配建健身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下列公共体育设施:设区的市应当配备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县(市、区)应当配备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足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街道)应当配备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备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地下空间、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支持依法利用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等自然资源建设特色体育公园。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已建成的居住区未配建或者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利用旧厂房、仓库、停车场、空闲地、空闲设施等闲置资源,统筹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时间
不少于330天
《条例(草案)》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全年不少于330天且每周不少于56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教学需求,并结合向公众开放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的,应当进行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
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等方式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完善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可以采取实名制、预约登记等方式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定期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
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条例(草案)》提出,强化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在服务方面,建立本级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全民健身服务。
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等级评定和激励保障等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科学健身、组织基层体育活动、开展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传授运动健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并为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保障。
定期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和调查结果,推动体质测定与健康体检实现数据共享。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
在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机制。